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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闽侯检察为6位劳动者追讨社会保险等损失16.9万元

2024-08-22 17:04 阅读量:6.1万+

华人号:福建检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近日,闽侯县检察院与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力合作,联合办理劳动仲裁系列案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为6位劳动者追讨社会保险损失约16.9万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企业存在的用工风险作出提示,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起,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陆续收到某公司6名员工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某公司未为该6名员工办理并足额足月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以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至县检察院。

 

 

检察履职

 

 

为了帮助这些劳动者尽快讨回社会保险损失,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后,县检察院立即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联合办案,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启动了“检察支持”+“仲裁调解”程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和意愿,面对面对当事人开展思想疏导,分析利弊关系,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答疑解惑,最终,李某等6人与该公司当场达成和解。

下一步,闽侯县检察院将继续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协作配合,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高效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用工风险提示

 

1.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

 

 

潜在风险

 

1.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3.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无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支付相应费用。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来源:闽侯县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冯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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